。2014年5月4日因涉嫌严重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决议持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一×,普拉那(天津)复合制品有限公司操作工。2014年4月14日因涉嫌犯严重责任事故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内保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1月2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决议持续取保候审。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刑诉(2015)第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陈一×犯严重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判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使署理检察员李艳松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贾××、陈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系普拉那(天津)复合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普拉那公司)制作部副部长,担任日常出产办理、安全出产训练等作业。被告人陈一×系普拉那公司制作部成型组立科班长,担任操作成型机出产汽车配件。
2014年3月4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陈一×在普拉那公司出产车间进行换模作业过程中,在型号为TM086真空成型机马达依然敞开的状况下,违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器控制面板并误碰按钮,导致仍在机器内进行换模作业的同班组人员陈二×遭受揉捏,后经抢救无效逝世。被告人贾××违背安全办理规则,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训练,被告人陈一×违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机器,是该起责任事故产生的原因。
次日,普拉那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报案至公安机关,并带领被告人陈一×、贾××和相关证人到公安机关合作查询。后经判定,陈二×契合被巨大暴力效果形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致伤口性休克逝世。
2014年3月10日,普拉那公司向被害人陈二×的家族付出工伤逝世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合计人民币75万元整。
公诉机关以为,被告人贾××、陈一×违背相关安全规则,形成一人逝世的难以处理的结果,应当以严重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确定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法惩办。
被告人贾××在开庭审理中,认可其行为参加效果导致了一人逝世一人轻伤的结果,乐意承当相关法律责任,当庭提交其普拉那公司签定与劳作合同书及普拉那公司《安全出产责任制》,以为公司办理存在的缝隙,往后应加强相关安全教育和训练。
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有证人普拉那公司总经理周××、与被害人陈二×同一班组的搭档李达、白猛猛、普拉那公司成型部分班长宋××的证言及证人许××、王××、刘新军的证言、天津市公安局依据判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身查验判定书等判定定见、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相片等现场勘验、查看笔录、案子来历、捕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机关调取的普拉娜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劳作合同书、职工个人状况登记表、制作部部长职务说明书、操作工职务说明书、会议/训练记载(报到表)、普拉娜公司安全出产责任制规则文件、TM086真空成型机换模作业规范书、专家定见书、补偿协议书及收条、被告人贾××、陈一×的供述及被告人贾××当庭提交的相关依据证明,足以确定。
本院以为,被告人贾××、陈一×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及操作规程,因此产生一人逝世的严重责任事故,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则,应当以严重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
被告人具有陈一×、贾××主动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现实,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分;普拉那公司在案发后对被害人家族进行了相关补偿,作为量刑要素考虑。
综上,依据被告人贾××、陈一×违法的现实、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损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片面恶性、人身危险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规则,判定如下: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在出产、作业中违背有关安全办理的规则,因此呈现严重伤亡事故或许形成其他难以处理的结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一起契合以下条件的,能够宣告缓刑,对其间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宣告缓刑的违法分子,在缓刑检测期限内,依法实施社区纠正,假设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则的景象,缓刑检测期满,原判的惩罚就不再履行,并揭露予以宣告。